2004年12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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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欠债务 那边充富豪
张国臣

  法官提醒:这样的赠与行为可撤销
  案情回放
  2002年张某分别向江某、胡某、李某各借款40000元,借款期满后,江某、胡某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江某、胡某借款。判决已经在2003年6月底前生效。2003年8月,李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同时向法院递交了要求查封张某所有的三间四层楼房的财产保全申请。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已在2003年7月将该楼房赠送给了其朋友应某,赠送行为经过公证处公证并经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2003年9月江某、胡某、李某共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张某与应某间的赠送行为。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赠送楼房给第三人应某的行为,属逃避债务行为,损害了原告江某、胡某、李某的合法利益。故依据《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张某与第三人应某的赠送楼房行为。
  法官说法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本案中,原告江某、胡某、李某对被告张某享有的债权已得到法院确认,被告张某非但未积极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债务,还将其一幢相当价值的楼房无偿赠送他人,严重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三债权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及时进行了维护。
  本案中,被告张某与第三人应某对赠送楼房行为进行了公证,第三人也领取了合法的房产证。有人认为,公证行为及房产证是所有权最具权威的证明,法院无权更改或撤销。但法院审理认为,公证行为只是对双方一种具体的自愿的行为过程进行真实性的权威记录,而房产证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确认,至于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人利益,二者均无需审查,也是无法审查的。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赠送楼房行为不是否认、推翻公证和房产证的效力,更不是认定公证、办房产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而是该行为因损害了他人合法利益而被撤销。当然,法院在撤销了这种赠送行为后,公证书、房产证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予以及时撤销。(张国臣)